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3)滬0112刑初149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蔣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刑訴〔2023〕1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犯盜竊罪,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柳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二人經預謀,以介紹工作為由,蔣某某冒充公司經理,以辦理入職手續為由騙得喬某某的手機、身份證及銀行卡,張某某負責與被害人聊天,后蔣某某使用喬的手機及身份信息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共計人民幣3.9萬元,資金到賬后,蔣某某立即轉賬至張某某的銀行賬戶,用于二人使用。
2023年5月16日、18日,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案發后,二名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賠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均提出,兩名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節并認罪認罰,
且已退贓并獲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蔣某某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如數繳納。)
張某某、蔣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滬公網安備310104023338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