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20年期間,當事人徐某某利用擔任上海某公司采購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與北京某公司開展廣告設備安裝框架協議簽訂及安裝價格確定等過程中,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另案處理)的行賄款人民幣135萬余元。
2023年4月19日,當事人徐某某被長寧公安分局抓獲,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在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徐某某在親屬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135萬余元。
「代理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有以下從輕、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
一、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積極配合偵查工作,如實交代案件經過,認罪態度較好。
二、被告人徐某某在案發后明確表達了退贓的意愿,家屬及辯護人曾多次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退賠退贓,由此可見徐某某具有悔改表現。就本案罪名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較于暴力犯罪而言,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并且本著教育、感化的方針,辯護人請求貴院綜合全案案情,能夠依法對被告人徐某某從寬處理,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回報社會的機會。
三、被告人徐某某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為誠懇,具有可以適用宣告緩刑事實情節。另外考慮到被告人家庭情況,名下有正常經營的公司,對其宣告緩刑也有助于其主動履行債務、減輕家庭經濟壓力。
綜上,懇請法庭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徐某某從寬處理。辯護人懇請法庭能夠對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親屬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5萬余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保護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在案款人民幣一百三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元予以沒收。
「案例評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04.06發布2020.05.15實施)第十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根據該解釋,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相對應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二倍,即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五倍,即一百萬元。
不難發現一個問題,當前對本罪名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判斷存在分歧。《追訴標準二》雖然這是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但并不屬于司法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在實踐中仍應當適用2016年《解釋》,以六萬元作為立案追訴此罪的標準。
另外本案中,雙方的賬目往來紛繁復雜,有些是二人的借款。這個細節需要把控好,畢竟金額減下來對刑期有非常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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